公告:运城市集采药品进定点零售药店销售“六统一”
(一)统一品种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医保部门动态调整公布的集采药品(耗材)品种、规格、剂型等销售目录,备足备齐集采药品(耗材)库存,满足广大就医患者用药需求。
(二)统一价格
所有销售集采药品(耗材)的定点零售药店,应按中选品种(产品)和中选价格进行销售,切实让就医患者享受到质优价廉的集采药品(耗材)。
(三)统一专柜
所有参与集采药品(耗材)销售的定点零售药店需设立集采品种专柜,张贴明显标识,严格按照医保部门公布的集采药品(耗材)品种(产品)目录,合理估测群众用量,满足群众购药需求。
(四)统一登记
定点零售药店要按照医保部门要求,加强集采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建立销售台账,实行实名制购药,严禁串换、分销、加价销售集采药品(耗材)。特别是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等使用量大的集采药品,要以患者处方使用量为上限,合理限定人均购药数量,严防集采药品(耗材)倒卖行为。
(五)统一结算
建立健全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货款结算管理机制,完善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分级管理办法。市医保局负责建设、维护集采药品耗材结算平台,按月核算配送企业、定点零售药店货款,形成拨付单据。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和配送企业。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的采购、销售数据及医保基金核算、拨付工作,参照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月采购金额,相应扣减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基金结算款。
(六)统一监管
医保部门要完善定点零售药店集采药品(耗材)销售“进、退”机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不按规定设立专柜、不实行实名制购药、不执行零差率销售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及时取消销售集采药品(耗材)的权限,并向社会公布。对串换、倒卖、虚假销售药品等行为的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按照协议管理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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