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说明
关于修改《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说明一、修订的原因和考虑
运城市人大常委会在对《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审查后,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办法》有部分条文与修订后的上位法规定不符,存在合法性与适当性的问题,建议修改。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我局立即组织人员启动修改工作。期间,山西省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也进行了修订。我们结合省《规定》,形成了《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修订稿)》,两次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法律工作者和公共意见,召开会议听取意见,并通过了运城市司法局的书面审核。
修订现行《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时,我们考虑:
一是以《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为基础,突出我市特点,符合我市市情;
二是总结《办法》实施以来存在的经验和不足,将部分操作性不强、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的条款予以修订;
三是在处罚幅度、种类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持一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尚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四)将第二十六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具体办法。”
(五)将第二十七条作为修改后的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六)对个别文字表述和条款顺序作相应修改和调整。
运城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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