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博物馆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制度(试行)
根据《博物馆条例》,为进一步加强运城博物馆的社会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藏品保管部具体负责收藏品寄存、代保管服务工作。
第二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必须来源合法。
第三条 收藏者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条 收藏者和运城博物馆在自愿的基础上,依法订立相关寄存、代保管协议。
第五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入库前,须按可移动文物普查办法详细登记,留存完备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 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所有权为寄存人拥有,不因寄存、代保管关系而发生改变。
第七条 运城博物馆提供免费的寄存、代保管服务,同时享有寄存、代保管收藏品的出版权、研究权、展示权。
第八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在运城博物馆进行展示,应于展示前征得收藏者同意。展示过程中是否标明收藏者个人信息应由收藏者决定。
第九条 寄存、代保管的收藏品一旦入库,必须按照《运城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进行管理。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