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垣曲关于2022年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消除生产经营领域无证无照安全隐患,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执法监管效能,保护我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订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以营商环境“优”无止境为目标,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市场监督管理职能,以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和降低基层监管风险为出发点、以登记制度改革为契机,按照“标本兼治,疏堵并重,强化整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主动作为,全面开展辖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逐步建立起预防、查处、教育、规范的长效监管机制,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和从业人员尽快办理相关证照。通过专项执法行动,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实现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的目标。
三、整治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整治重点
(一)涉及危害人身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大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力度,防止违法违规“小化工”死灰复燃;
(二)涉及食品、网络餐饮、药品、医疗器械、工业产品生产、化妆品生产等重点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和托幼、托老机构中的无照经营;
(四)农贸市场及市场内的无照经营和各镇区主要商业街上的无照经营;
(五)校园周边影响未成年身心健康的无证无照经营,中小学周边200米禁止存在的经营性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无酒吧、歌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厅、台球厅等娱乐场所。
(六)结合市场主体培育倍增工作,突出对餐饮、图书音像、出版印刷、黑加油站点及其他涉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重点行业的无证无照查处工作。
(七)结合专项检查工作,加大粮食购销领域市场秩序、大气污染防治、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等各类专项行动的无证无照查处力度。
(八)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相关无证无照查处工作。
五、整治措施
(一)对已生产经营但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固定经营场所,要加强宣传教育;对于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限期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督促其守法经营;对于无视法律法规,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的无照经营者或在限期内不办理营业执照的坚决依法查处。
(二)充分利用山西省协同监管信息平台实现无证无照经营线索、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等信息的实时无障碍交换,及时处置涉及本局职能范围内的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充分发挥舆论引导、行业自律和公众监督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探索政府、部门、社区(街道)、网格办、物业等多元化共治模式,形成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机制。
(三)对于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通过协同监管平台、书面抄告等方式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涉及部门多、范围广、影响大、情况复杂、难以处置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积极争取属地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整治,综合治理。
六、整治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对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要增强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查处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作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为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服务。
(二)加强宣传引导。要利用传统媒体、借助新媒体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要发挥新闻媒介社会监督作用,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舆论监督。要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调动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形成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坚持堵疏结合。在整治中,应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堵疏并举、分类处理。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破坏生态资源、污染公共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坚决查处;具备办理证照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证照。
(四)加强信息报送。要把信息反馈作为一项制度,及时通报查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的进展情况,对工作中的创新亮点工作及取得的成效和典型案例要认真总结。各相关股室、队、所分别于2022年6月16日和11月16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及无证无照经营统计表报信用监管股。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