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为完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进一步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自愿检测人员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
1.单样本检测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28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
2.多样本混合检测收费标准为8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等相关耗材)。
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国库集中收缴制度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科目列“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4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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