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新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08〕4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09〕64号)及新绛县稳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主要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体指具有我县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能力和要求且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1.城镇“4050”人员。女性满40周岁及以上、男性满50周岁及以上的国有、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成员,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失业人员。
3.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5.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农村户口有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城镇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农村脱贫家庭中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6.脱贫劳动力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转移就业愿望的人员未实现转移就业的农村脱贫家庭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坚持本人自愿申请原则,开展就业困难人员申报认定工作。
个人申请资料: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所需材料(见原件留复印件一式两份):
1.填写《就业困难认定申请表》;
2.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3.《就业创业登记证》(失业状态)
4.一寸红底照片2张
5.除以上材料外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 城镇“4050”人员:招工表复印件(需档案存放单位盖章),国有或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②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全家均为非农业户口,法定劳动年龄以内;社区出具零就业家庭证明;
③ 长期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低保证和领取低保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④ 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⑤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和电子学历复印件;农村户口:助学贷款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城镇户口:父母双方国有或集体企业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家庭低保证和领取低保的银行流水单复印件。
⑥ 脱贫劳动力人员:提供户口所在地出具的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相关材料。
三、认定时间
每月1号至5号(节假日顺延)
四、服务管理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在本人主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自认定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就业服务中心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免费公共服务。
2.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领当年度社会保险补贴。
3.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
联系单位:新绛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县人社局西一楼大厅)
联系电话:0359-7532689
新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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