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城市建成区禁煤区的通告
为有效解决散煤污染问题,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根据《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晋政发〔2018〕30号)、《运城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决战计划》(运政办发〔2020〕6号)要求,县政府决定在2019年已划定禁煤区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禁煤区范围,禁煤区内实行全面禁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煤区域
我县禁煤区分为两个区域,一是县城新老城区;二是裴介镇、庙前镇、水头镇靠近中心城区区域。县城区域:东至春燕山,西至嫘祖北路和西南环路,北至红沙河,南至禹王东大道;靠近中心城区区域为:裴介镇209国道以南与空港盐湖交界区域(包括裴介村),庙前镇209国道西南与盐湖交界区域;水头镇水头村以南与空港交界区域。
二、禁煤规定
“禁煤区”内除煤电、原料用煤企业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存储、使用、生产、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禁煤区”内全面清理煤炭及其制品,全面取缔燃煤锅炉、采暖炉等所有燃煤设施。
三、禁煤措施
能源局牵头抓好禁煤区内散煤整治,严禁散煤复烧;市场监管局负责禁煤区内商户散煤清理;县住建局负责禁煤区内流动摊点使用散煤整治;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禁煤区”内运输煤炭及其制品的车辆监管,一经发现,严厉查处;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禁煤区工业企业使用燃煤锅炉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禁煤区内各村以及辖区内所有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小区、商户、流动摊点等。广大群众要坚决落实《通告》精神,严格遵守禁煤规定。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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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2022年9月8日
夏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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