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关村委停居民水电
以下项仍需帮助:1.《民法典》规定,房屋建筑属于事实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若崔某占用集体巷道,应于建造成就当时予以拆除,而非经过多年后让居住人拆除。
2.为何取得房产当时未说明占有集体巷道事项,而是卖出后才给村委写证明,所以我是善意取得房产者,再者我购置房产后已居住20余年,均未告知占有集体巷道一事,突然在2016年借集体之名提出归还以及做出断水电行为,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令人费解。
3.村委会无奈,就能作出断水断电违法的行为吗。
4.已停水停电,都不影响正常生活的说法实在可笑。
5.我并不居住于上白土。
闻喜县人民政府回应关切:
1.张女士不属于南关村集体成员,是购买了本村成员崔某的房产,当时房主崔某占用本村的集体巷道,其卖出房产后给村里写了证明,证明张女士所占房产部分有集体巷道,要求张女士归还集体部分,但至今张女士未归还集体巷道部分;
2.张女士利用崔某用的集体巷道私自搭建简易库房,县自然资源局判定其属于违规建筑,县自然资源局与桐城镇人民政府、南关村委会多次上门给其做工作要求拆除,其均不予理会,村委会无奈停了其水电,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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