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壹号三期地下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问题反映
我是公园壹号三期的一名业主,为了上下班方便,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想在个人地下车位安装一台家用充电桩。多次与物业沟通,物业一直以“消防队不允许”为由,不允许安装。我也在县长信箱看见了以前龙城福地小区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的回复,县里是同意安装充电桩的,可是三期物业仍然不让安装,迫不得已给县长写信,回复为盼!下面是我网上查的一些资料: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九条规定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是积极响应国家新能源汽车发展和节能减排战略,有利于节约资源,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而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不可或缺的设备。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作为业主有权在专有车位上安装与其新能源汽车配套的充电桩,但不能私自安装或私拉电线,必须遵守相关的政策规定,避免安全隐患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向物业公司申请安装,物业公司应予同意、配合。
“”“”“”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或不予配合“”“”“”“,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国家大力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形势下,物业公司不能因为对新能源汽车存在认识误区、害怕承担风险等问题,就选择回避或阻挠业主安装充电设施。
闻喜县人民政府答复关切:
接到转办后,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和当事人,问清原由,给当事人解释为何不能在地下车库安装充电桩,一是地下车位为租赁的并不是买断的(合同为证),无权在车位上进行搭建。二是地下停车位为人防工程,禁止搭建任何建筑。三是出于消防安全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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