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运发改价费发135号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民办义务教育
学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义务教育收费,促进教育公平,营造良好教育生态,根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管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1〕520号)精神,结合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
(一)学费、住宿费
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住宿费属于非营利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小学学费为:盐湖区2900元/生·学期;各县(市)2550元/生·学期。
2.初中学费为:盐湖区3900元/生·学期;各县(市)3450元/生·学期。
3.住宿费为380元/生·学期。
上述学费、住宿费指导价标准为基准收费标准,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各学校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指导价的,按不高于原收费标准执行;高于指导价的按新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并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对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确需突破上述收费标准的,应向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由发展改革、教育部门另行核定。
(二)课后服务收费
非寄宿制学校收费标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寄宿制学校提供的课后服务已计入教育培养成本,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课后服务费。
二、加强资金管理
各县(市、区)要严格落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民办义务教育非营利性办学属性,合理配置教育资源,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着力防范财务风险。各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情况纳入年检内容,加强财务全流程监管,开展举办者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禁止外资违法违规进入或变相进入义务教育领域。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各县(市、区)要做好收费政策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公示民办义务教育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落实收费公示和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监督管理,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格落实非营利性办学要求,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严禁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借读费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乱收费行为依法查处。
本通知从2022年秋季开学起执行。今后国家、省对教育收费政策若有调整,以国家、省下发文件为准。
运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运城市教育局
运城市市场监管局
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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