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2023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稷山县2023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项目范围:位于富强街南、建设路东侧,总面积5.4902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南街村和东北街村。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二项目范围:位于108国道南、稷峰东街北侧,总面积为0.4094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东渠村和东街村。
土地用途:医疗卫生用地。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涉及稷峰镇南街村土地61.2435亩和东北街村土地21.1095亩,其中南街村涉及第一居民组集体土地6.53亩、第六居民组集体土地54.7135亩;东北街村涉及第三居民组集体土地21.1095亩。
地块二:涉及稷峰镇东街村土地3.555亩和东渠村土地2.586亩,其中东街村涉及第四居民组集体土地3.555亩、东渠村涉及第四居民组集体土地2.586亩。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稷山县2023年第三批次建设用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3〕12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标准:南街村、东北街村、东街村和东渠村补偿标准均为103000元/亩。
五、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该批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已经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638.4075万元,保障人数489人。
七、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九、公告期30天,公告期限为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25日。
特此公告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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