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1期)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期)
近期,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涉及我县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生产的蜜枣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3日的蜜枣,经安徽中青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蜜枣20箱,共计246公斤,货值 2017.2元;已全部销售给江苏徐州顾客陈文。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原料减少的情况下,添加剂没有相应减少造成的。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对该批次销售出去的产品进行召回;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及操作技能培训,增强责任心,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5月6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于该案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并立即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自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第一时间向经销商发送了《关于主动召回蜜枣的公告》,对该批次产品全面召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减轻行政处罚实施。
综上,我局责令稷山县稷峰银鑫食品厂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17.2元;
2.罚款3万元。
二、稷山县喜果蜜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无核干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喜果蜜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4月20日的无核干蜜(蜜枣),经江苏佳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喜果蜜饯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该厂共生产该批次产品50箱(净含量3.45kg/箱),货值金额为1552元,全部销售给常州凌家塘市场的客户。
(三)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导致不合格的原因是操作人员在原料量减少的情况下,添加剂中苯甲酸钠没有相应减少造成的。整改措施:1、对该批次生产的产品进行清查;2、向经销商发出召回公告;3、对全体人员进行了岗位职责和食品安全法律培训,增强责任心;4、召开产品生产工艺会议,查找分析原因,熟练操作技能。
(四)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6月30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喜果蜜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对于该案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且能够立即纠正,自收到抽检不合格通知后,第一时间向经销商发送《关于主动召回蜜枣的公告》对该批次产品全面召回,召开产品生产工艺会议,查找分析此次抽检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对下一步的生产工艺控制环节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并对全体员工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知识培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以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按减轻行政处罚实施。
综上,我局责令稷山县喜果蜜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52元;
2.罚款25000元。
三、稷山县翟店峰伟蔬菜店销售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稷山县翟店峰伟蔬菜店销售的芹菜,经山西标谱通用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风险控制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稷山县翟店峰伟蔬菜店进行调查。经查,该批次芹菜共购进6千克,货值21.6元,已全部销售完毕。
2.排查整改情况
经排查,稷山县翟店峰伟蔬菜店在购进该批次芹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整改措施:加强管理,认真查看菜品质量,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可追溯。
3.依法处罚情况
稷山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该案件进行立案查处。经调查,稷山县翟店峰伟蔬菜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结合当事人经营者任峰伟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态度诚恳,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并在经营过程中向供货商索要了资质和票据,证明了这批芹菜的来源,在采购时并不知道该批芹菜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当事人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节。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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