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2号 发表于 2023-10-19 09:23:52

平陆县关于2023年公租房申报、复核的通知

 为了切实做好平陆县2023年公租房申报、复核工作,有效缓解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70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运政办发3号)《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平政办发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符合租住公租房条件的家庭进行申报、复核登记。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复核  已分配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2022年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按时参加2023年度资格复核,不按时申报复核的,按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处理。  (二)资格申报  符合平陆县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保障条件的家庭可申报2023年度公共租赁住房。(注:乡镇非农业户口,户口本地址在圣人涧镇、曹川镇、三门镇的均在东城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复核;户口本地址在洪池镇、张村镇、常乐镇、杜马乡的在西城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复核;户口本地址在张店镇、部官镇的在北城社区居委会进行申报、复核。)  二、申报时间  2023年10月17日至11月5日  三、申报(复核)条件  1、中等偏下收入(含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条件  (1)申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低于国家统计局平陆调查队(平调函字1号)提供的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338元的80%-100%,即25870-32338元(低收入申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5870元);  (2)申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标准为低于国家统计局平陆调查队(平调函字1号)提供的2022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45.94平方米的60%,即27.56平方米或无住房家庭;  (3)申报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为平陆县城镇非农业户口;  (4)申报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已享受公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房的家庭不得进行申报;  (6)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无房职工申报条件  (1)申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低于国家统计局平陆调查队(平调函字1号)提供的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338元的80%-100%,即25870-32338元;  (2)申报人学校毕业或部队复退不满5年;  (3)申报人具有平陆县城镇非农业户口;  (4)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在平陆县城均无住房;  (5)申报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已享受公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房的家庭不得进行申报;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条件  (1)申报人在平陆县城具有工作且在人社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一年以上并交纳社会保险;  (2)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均无平陆县户籍;  (3)申报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低于国家统计局平陆调查队(平调函字1号)提供的202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338元的80%-100%,即25870-32338元;  (4)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在平陆县城均无房产;  (5)申报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6)已享受公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单位集资建房、棚户区改造、征迁安置房的家庭不得进行申报;  (7)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复核)程序  (一)申请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符合条件的申报户由户主(或户主委托家庭其他成员)到社区居委会进行申请登记,需提供以下资料(下列资料均需审核原件):  (1)个人书面申请;  (2)《平陆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或居住证)、身份证;  (4)婚姻状况证明(申报人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需提供《结婚证》或婚姻证明);  (5)申报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住房情况证明;  (6)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7)新就业无房职工提供工作单位证明;  (8)外来务工人员提交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等证明;  (9)特殊困难以及急需救助情况证明材料:属有老人、重残人员、患重病人员等情况的,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或者医院出具的证明;属居住危房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为c、d级危房的鉴定报告;  (10)申报人授权审核机构查询、核实、公示其申报信息的授权书;  (11)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资料齐全的申报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基本情况,在受理后2日内在受理单位公告栏、申报人所在的社区同时进行公告。  2、2022年符合条件的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按时参与年度复核,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3)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  (4)申报人婚姻情况材料;  (5)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报人和用人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有证明材料必须提交原件,其他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方有效。  (二)审(复)核、公示  1、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  由社区居委会对申报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状况采取入户调查、组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对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资料交由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采取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人和社区居委会,并说明理由;  对审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报资料交住建局,住建局将申报资料分送民政、公安交警、人社、税务、行政审批、金融、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各部门将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及审核结果报送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以联合办公等形式会同公安交警、人社、税务、行政审批、金融等部门对申报人家庭收入(缴纳社会保险、报税与完税)、财产(车辆、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购买股票、基金、期货、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及缴费、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对申报人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对民政部门审核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以联席会议形式对申报人进行联合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  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纪委监委部门牵头,住建、民政、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社区服务中心配合进行复核,申报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纪委监委部门申诉。不符合条件的住建局书面通知社区服务中心和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2、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  2022年已配租的保障对象,由用人单位对申报人申报条件进行年度复核,对符合公租房复核资格的申请人,在单位内部对其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送县住建局,进行审核后予以公示。  (三)登记配租  县住建局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五、对公租房的配租实行轮候政策  住建部门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委会及申报人代表遵循程序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的原则,通过召开征求意见会的形式确定配租顺序。  六、租金标准  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已分配入住的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其租金水平仍按原有租金标准0.6元/m2•月执行;未分配入住的房源优先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按原有0.6元/m2•月执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2022年度审核通过的平陆县行政事业单位招录招聘的外地籍人才,租金标准按步梯3元/m2•月、电梯3.5元/m2•月执行。  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会同民政、纪委监委、公安交警、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查申报人资格;  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委会负责申报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核实和初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家庭住房情况;  民政部门负责以联合办公等形式组织公安交警、人社、税务、行政审批、金融、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申报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  纪委监委部门负责复核投诉事项,监察、审核、配租程序及行政效能;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家庭人口情况,向民政部门提供申报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车辆、户籍登记核查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报人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及工资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报人上年度的报税、完税信息;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申报人从事个体工商登记或者投资办企业及经营道路运输货物业务等登记信息;  金融保险部门负责查询申报人个人持有股票、基金、期货信息,商业储金型保险投保和缴费信息以及存款账户信息;  残联负责核实申报人家庭重度残疾人员信息;  其他需要提供申报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的单位向民政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  八、工作要求  一是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按时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二是各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两名以上人员具体承办此项工作,人员确定后报平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59-5731329)  附件:平陆县公租房申报、复核时间安排及工作流程.xlsx  平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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