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2号 发表于 2024-1-11 09:44:24

山陕商帮与河东盐


盐池神庙 记者 刘亚 摄

安介生/文



从历史上看,山、陕两地人民供给边地以营利的做法,从秦汉时期已经开始了。如《史记·货殖列传》载云:“及秦文、孝、缪居雍隙,陇、蜀之货物而多贾,献孝公徙栎邑,栎邑北却戎翟,东通三晋,亦多大贾……杨、平阳、陈西贾秦翟,北贾种代,种代,石北也。地边胡,数被寇,人民矜懻忮,好气任侠为奸,不事农商,然迫近北夷,师旅亟往,中国委输,时有奇羡。”可见,早在先秦时期,出于地缘关系,秦晋或山陕两地处在一种十分紧密且特殊的经贸网络关系体系之中。这种经贸关系体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或两种路径:一是秦、晋均地近边界,均有供应边防需要之责任及与边外民族开展商贸往来之便利;二是秦、晋两省之间因地缘关系,贸易交流同样十分频繁,无论是“东通三晋”还是“西贾秦翟”,秦、晋两地都将对方视为区间贸易、交通的首选目标。

而边塞盐粮贸易,同样是促进明代山陕商人势力大发展的主动力之一。《明会典·盐法》称:“国朝盐课,专以供给边方粮饷。或水旱凶荒,亦藉以赈济,其利甚博。”即利用食盐专卖权来解决边塞驻军的粮饷供给,这是明代最重要的经济制度之一。

出于地域毗连的关系,山、陕百姓在边境盐粮贸易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位于晋西南地区的河东盐池,是明朝盐业供给的一大基地,明朝特设河东都转运盐使司,河东盐的行销地主要集中于陕西、河南、山西三省。根据《明会典》,河东盐运司岁办盐的数量达到六千零八十万斤。又河东盐运司每岁办盐四十二万引,存积盐一十二万六千引,常股盐二十九万四千引。河东盐的行销地主要有西安、汉中、延安、凤翔、归德、怀庆、河南、汝宁、南阳、平阳、潞安十一府,汝州、泽州、沁州、辽州四州。河东盐行销地包括陕西布政司的大半地区与河南布政司部分地区及山西布政司的南部地区。



开中制度是明朝官府召商解决边地粮饷问题的最主要方式之一,而开中制度正是在山西等地开始的。洪武三年六月辛巳,“立开中盐法,从山西行省请,诏商输米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多召商中盐,以实边储,自五石至一石有差。”《明史·食货志》对此进行了详细的解析:“有明盐法,莫善于开中。洪武三年,山西行省言:大同粮储,自陵县运至太和岭,路远费烦。请令商人于大同仓入米一石,太原仓入米一石三斗,给淮盐一小引,商人鬻毕,即以原给引目赴所在官司缴之,如此则转运费省,而边储充。帝从之。召商输粮,而与之盐,谓之开中。其后各行省边境,多召商中盐,以为军储,盐法、边计,相辅而行。”明臣庞尚鹏在《清理盐法疏》中指出:“窃惟国家经费,莫大于边储,两淮煮海为盐,岁课甲天下,九边之供亿,实赖之。先年边计常盈,公私兼利……”利用盐引之利,来吸引商贾向边镇地区贩运粮食,是开中制度的核心。

虽然明代的开中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发展过程,但“善法”并没有得到善终。应该承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开中制度得到了广大商人的响应,获利甚厚,如明代学者章潢在《屯盐总论》一文中详细描述了当时的情形。

“盖国初供边而以盐利,其制盐利也,盐一引,输边粟二斗五升,故富商大贾,悉于三边,自出财力,自招游民,自垦边地,自艺谷粟,自立堡伍。所以边兵亦藉商财,春耕借为牛种之费,秋成即为售还之资。千里荆榛,尽成沃壤。成化初年,甘肃、宁夏粟一石易银二钱,边方粟无甚贵之时,以其储蓄之富也。”

“一石粟易银二钱”,一时成为边塞地区经济富庶的典型体现之一。又如王德完在《救荒无奇及时讲求以延民命疏》中指出:“边塞转运甚难,率三十钟而致一石。惟召商中盐纳粟,谓之飞挽,言无转输之劳,而有刍粟之利也。国朝洪武、永乐时,边商引盐一引,止输粟二斗五升,小米不过四斗,商利甚巨。故耕种甚勤,边地大垦,仓廪自实……”同样出于地缘的便利,山陕商人积极加入“中盐”的行列,从而成为当时“边商”中的骨干力量,为保障西北边镇的供给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涂宗浚在《边盐壅滞饷匮可虞疏》中所云:“延镇兵马云屯,惟赖召商买引,接济军需,岁有常额。往时,召集山西商人承认淮、浙二盐,输粮于各堡仓,给引前去江南投司,领盐发卖,盐法疏通,边商获利,二百年来,未闻壅滞。”延绥镇的例子,明白无误地证明了山西商人对于西北边镇供给所作出的重大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从弘治年间开始,开中制度在调整过程中逐渐被废弃,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边镇地区的粮食供给与盐粮贸易。其转折点就是颇有争议的“叶淇变法”。《明史·食货志·盐法篇》释云:“明初,各边开中,商人招民垦种,筑台堡自相保聚,边方菽粟无甚贵之时。成化间,始有折纳银者,然未尝著为令也。弘治五年,商人困守支。户部尚书叶淇请召商纳银运司,类解太仓,分给各边。每引输银三四钱有差,视国初中米直加倍,而商无守支之苦。一时太仓银至百余万两。然赴边开中之法废,商屯撤业,菽粟翔贵,边储日虚矣。”《明史·兵志·边防篇》又云:“初,太祖时以边军屯田不足,召商输边粟而与之盐。富商大贾悉自出财力,募民垦田塞下,故边储不匮。弘治时,户部尚书叶淇始变法,令商纳银太仓,分给各边,商皆撤业归,边地荒芜,米粟踊贵,边军遂日困。”叶淇变法,导致“开中法”废弛,对于北方边镇的影响是无法否认的。变法之后,发卖盐引之权收归官府,位于北京的“太仓”成为盐引交易的中心。这样一来,商人只须备足银两赴京购买盐引即可,再无远赴塞上转运粮饷的麻烦了。但是,以盐引专卖来解决边地粮食短缺为主要目的的开中制度至此开始走向名存实亡的阶段。

“叶淇变法”不仅导致了边地形势发生变化,还直接导致了北方边镇粮食供给的匮乏。如果仅将盐引交易作为政府利用专卖权来进行营利、逐利的方式,那么商贾们自然趋利图便,移居江淮产盐之地,就近进行盐引的购销活动,省去了边地屯粮及运粮的种种麻烦。但是,如此一来,边地被遗弃、被淡忘,是自然而然的事了。虽然官府与商贾们都可通过盐引专卖得到丰厚的回报,但是“开中法”想解决的主要矛盾,即边粮供给问题却被抛在了一边。

但是,边粮供给问题却是不容长期“悬而不决”的,也离不开广大商贾的贸易活动,“叶淇变法”的另一个结果,是“边商”与“内商”的分野。所谓“边商”,就是弘治以后,在大批商人包括山陕及淮商大量内迁至江淮之后,又出现的一批活跃在边塞地区的山陕商人。如明朝人吴易也认为开中制度废弛,始于弘治年间,而大“边商”的出现,则始于嘉靖年间。他指出:“商屯行于洪(武)、永(乐),改折于弘治中,其事遂废。虽嘉靖间,山、陕各边多拘土民纳盐粮,号曰边商,然所纳者不过多易粮粟,与官揽兑支,无复有垦田之事。”

开中法实施之初,由于利润丰厚,全国各地的富商大贾纷至沓来,因此并没有“边商”与“内商”之分,而与开中制度的变化直接相关,商人群体出现了明显的地域性分化。在大批富商大贾包括山陕及淮商大量内迁至江淮之后,又出现了一批活跃在边塞地区的山陕商贾,留在边区继续从事贸易活动,他们也被称为“边商”,实际上大多为山陕“土著小民”。

(本文摘自上海远东出版社《遥望关河:中国边塞环境与历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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