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效的后果是什么
一、协议双方身份出现法定效的情形事实上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越来越受到广大客户的欢迎,市场表现力也逐渐提升。在明致力于在复杂行政法治环境下,通过专业的法律服务和谈判技术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在明各具特色的督导律师团队为客户提供从谈判到诉讼的全方位争议解决方案。
由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辨别自身行为的能力,所以拆迁方与其签订的拆迁协议,全部效。
(一)民事行为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拆迁协议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践中,和未成年人签订的情况比较罕见,常见的往往是与老年人签订,有的老年人事后被证明已患老年痴呆症。所以此类情形下签订的协议全部效。而更离谱的则是,拆迁人往往不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协议,即拆迁人常常会与被拆迁人的亲戚、朋友签订拆迁协议,这样签订的协议也是效的。
(二)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就签订拆迁协议
在拆迁协议签订的过程中,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拆迁人时,没有办理有关拆迁手续,即不具有拆迁资格时,签订的协议应当被认定为效。
践中拆迁方往往为赶进度,在法定手续不齐全的情形下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这种情形下所施的拆迁行为应当被确认效,可以请求法院确定协议效。
二、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效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补偿安置事宜并达成协议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被确认为效的拆迁协议,而对于拆迁协议违反强制性规定,则应当从形式与内容两方面去考量,形式上如果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当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时,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没有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则属于形式,协议效。
对于属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除,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拆除,如果没有报批则也属形式,协议效;内容上如果拆迁协议内容和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协议中不一致的内容效,拆迁协议规定的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面积和安置地点不符合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均属内容,协议效。
、签订的手段
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信用的原则。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订立拆迁协议过程中,均应当尊重对方当事人的真意思表示,一方当事人采取胁迫、欺诈或者趁人之危的情况下,使他方违背真意思表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查明,应当确认效。践中,主要是拆迁人以给被拆迁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进行相威胁,以迫使被拆迁人在违背真意思表示的情况下签订的拆迁协议。
拆迁协议是和拆迁户对房屋拆迁达成的一种约定,约定补偿款和约定拆迁时间等,双方都是当事人,所以,必须两方都应持有拆迁协议,一方不持有很容易对对方造成损失。
北京拆迁律师提醒拆迁协议没有法律效力,这个情况的后果要根据没有有效的际情况来进行确定,如果是签订的手段有问题的话,那么这个有可能还会涉及到犯罪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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