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在明拆迁律师:村委会是否有同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根据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征地面积等,根据规定报由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予以公告并组织施。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是多少会成为行业的主流,会逐步影响越来越多的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土地管理法施条例》第25条中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组织施,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批准后,由市、县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施。
从以上我们可以看出,与被征收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市、县级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在明拆迁律师提醒: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更没有土地征收主体资格。在践中村委会作为具有“上传下达”的职能,在征地过程中往往会受征地行政机关的委托,以征收方的义参与到征地活动的组织施中,此时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说,村委会又站在了征收方的位置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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