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育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现在不像几十年前了,婚姻这等大事都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当事人是无法自己决定的。现在都是提倡自由恋爱,父母已经不能够决定了,但很多其他事情就发生了,比如未婚先育等等情况。那么未婚先育的规定是怎么样的?下面就让青岛婚姻律师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未婚先育是指在没领取结婚证与准生证的情况下,将孩子生出来,这就违背了各地方的《计划生育管理条列》,属于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孩子出生后要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不管是否为婚生子女,任何机构都无权拒绝给孩子落实户口等相关权益。小宝宝虽为未婚生育,但他(她)的法律地位与婚生子女毫无二致。他(她)对其生父母均有继承权。只要是生下来了,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超生,还是未婚生育,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公安部门都无条件上户,只要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就行了。
而且根据国家规定,医院对不能提供《生育证》(俗称:准生证)的妇女不得拒绝接生。《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必须交纳社会抚养费,包括非婚生育,但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是两个概念。法规没有说未婚先孕是违法行为,因此也没有对未婚先孕行为进行处罚,所以,女工未婚先孕不能成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目前并没有法律规定“未婚先孕”是违法的,不违法,用人单位就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劳动法》第29条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中都明确规定,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不得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期满,女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还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这些规定并非只保护已婚女职工。所以,即使是“未婚先孕”,该酒店也不能将女工辞退。温可人介绍说,在北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这部草案规定,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处于怀孕、生育等特殊时期的女职工受到特殊保护。
虽然法律没有硬性规定未婚先孕的处罚,但仍然是不值得提倡和推崇的;另外未婚先育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相关的罚款。虽然提出自由恋爱,但还是要提醒大家要对自己负责。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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