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绛县2024年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 年审及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方案
为做好新绛县2024年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年审及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工作,加强公租房租后管理,切实解决我县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等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一、申报范围
(一)资格年审
已分配入住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家庭应按时参加2024年度资格审核。
(二)补贴申报
符合新绛县2024年度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保障条件,并在城区范围租赁市场住房的家庭可申报2024年度住房补贴保障资格。
二、申报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三、申报材料
(一)资格年审
1、上年度签订的《公租房租赁合同》;
2、《新绛县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年度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申请人婚姻情况材料;
5、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材料;
6、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补贴申报
1、个人书面申请;
2、《新绛县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审核表》;
3、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
4、申请人婚姻情况材料;
5、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情况材料;
6、需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3月1日-3月31日,申请人申报。
(二)3月25日-4月25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4月26日-5月25日,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对各社区居委会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并公示。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5月26日-7月5日,民政局会同财政、人社、交警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民政局应在6月5日前将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分送财政、人社、交警等部门,财政、人社、交警等部门应在6月20日前完成相应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民政局。
(五)7月6日-8月10日,房产中心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8月11日-9月15日,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相关部门联合进行复核,复核工作应在公示期满后10日内完成。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诉。
不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和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为申报年审的公租房承租户家庭续签租赁合同;为申报补贴的家庭签订《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保障面积人均20平方米,最高每户控制在52平方米以内;补贴金额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按每人5元/月·㎡、低收入家庭按每人6元/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是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前提,是健全和完善公租房保障准入退出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手段。各审核部门一把手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人员,严格按照细化的申请审核工作流程积极开展审核工作,确保申请审核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广泛宣传发动。公租房是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保障对象群众的切身利益,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要组织各社区居委会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确保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按时参加申报。
(三)提高审核效率。各审核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大工作力度,严把工作关口,确保审核质量。部门之间加强协作,提高审核科学性和准确性,确保公租房分配、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公平公正科学高效。
(四)严格责任追究。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公租房保障的,取消其资格,责令限期腾退公租房或交回所领取的住房补贴,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不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的2倍追缴租金差额,记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及住房货币补贴。对申报过程中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后附《新绛县2024年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附件:
新绛县2024年公租房保障准入标准
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具有本县十个居民社区户籍(非农业户口),且户籍迁入本社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居民,新纺社区仅限于申报住房货币补贴;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1713元;
(三)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含2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2㎡,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限定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一)具有本县十个居民社区户籍(非农业户口),且户籍迁入本社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居民,新纺社区仅限于申报住房货币补贴;
(二)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641元;
(三)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含2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2㎡,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限定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
(一)具有本县十个居民社区户籍(非农业户口),且户籍迁入本社区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居民,新纺社区仅限于申报住房货币补贴;
(二)学校毕业或者部队复退不满5年并在城区范围就业;
(三)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含2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2㎡,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
(四)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限定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四、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一)非本县十个居民社区户籍并在城区范围稳定就业的常住人口;
(二)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含2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2㎡,且未享受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限定在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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