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海云天 发表于 2019-8-30 11:03:29

运城市盐湖区某医院违法从事放射诊疗为哪般?

2019年6月19日,运城市卫生计生综合行政执法队卫生监督员对运城市盐湖区某某医院影像科、导管室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发现:

1、该单位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准的许可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 介入放射学。副本上核准登记CT、中C、胃肠机等9台设备。

2、现场查中发现门诊楼四楼导管室新增DSA(飞利浦)一台,影像科新增移动DR一台、钼靶机(万东)一台,《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的射线装置明细内未登记该三台设备。经调查确认该医院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医院作出了“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并同时责令该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医疗机构的射线装置进入更新换代期:

1.新增或变更放射诊疗设备、项目的医疗机构越来越多,增加新射线装置的情况比较普遍;

2.部分医疗机构在增加新射线装置后,不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新的射线装置未经许可就直接投入使用;

3.违法行为在医疗机构时有发生。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未经许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罚款的金额仅为3000元以下;

4.违法成本的低廉也是促成这类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的重要因素。

5.随着医疗改革不断深入,医疗机构间横向、纵向交流合作不断增多,大中型医院与小医院之间组成医疗集团或者实行托管,开展协作、合作关系,将大医院的设备、设施下放到小医院,既提高了设备、设施的使用效率,也方便了基层群众的看病就医,应当说出发点是好的,但是这种合作与交流应合法合规,必须依法许可。

放射诊疗工作,是一项需要特殊审批的专项技术,更需要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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