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2021年度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开始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人社局,省直有关单位职称管理部门,有关企业: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21〕548号)、《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1〕28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20〕38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1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管理
2021年度全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统一管理和指导下,由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
二、评审范围
在全省各类民营企业中从事建筑、市政、道路、电气、园林、轻工、冶金、机械、化工、矿山、地质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通知意见申报评审取得的高级工程职称,只在民营企业中有效。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本人人事档案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存放管理的;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不属于上述工程专业评审范围的;
4、违法或失信人员;
5、党员受到党纪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三、申报条件
(一)品德条件
坚持徳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申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具备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康洁自律,忠于职守,诚实守信。
(二)学历条件
须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第一学历或后取学历均可)。
(三)资历条件
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学历(第一学历或后取学历均可),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3年以上(即2008年底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取学历),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6年底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即2010年底前);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学历,任工程师满5年(即2016年底前);获得工程类专业硕士学位的,任工程师满4年以上(即2017年底前);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以上(即2019年底前)。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自参加工作以来,实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在岗合计年限。其起始时间确定是以本人档案中记载的,取得全日制中专及以上专业教育学历,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人服役期间提干之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为准。以实际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当年算起,实算至申报当年年底。以2020年申报为例,要求18年从事专业工龄的,其起始时间应在2002年底以前。
相近专业是指理、工科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山西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晋人社厅函〔2019〕1006号)所列职业资格对应相关工程师职称,符合条件的,可申报高级工程师。
(四)工作能力条件
1.从事科研、设计、工艺、标准等产品设计及制造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与过省(部)级科研项目,并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通过;
(2)参与完成1项以上市级或大型企业科研课题(须有大型企业职能部门的认可和备案,下同);
(3)参与过1项以上技术难度大的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新产品研制任务,并形成批量生产能力;
(4)完成过1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新建总体规划设计或者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计;
(5)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为企业节约生产成本达1000万元以上或填补省内空白;
(6)主持编制企业标准2项以上或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
2.从事工程监理、产品试用、运行维护、生产调试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须承担完成下列工作项目之一:
(1)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以上工程技术项目1项以上;
(2)完成市级、大型企业工程技术项目1项以上;
(3)完成企业工程技术项目2项以上。
(五)业绩成果条件
1.从事科研、设计、工艺、标准等产品设计及制造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任工程师期间,承担完成的工作项目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获得省以上科技类奖1项以上;
(2)获得市级科技成果类奖1项以上;
(3)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1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并已转化实施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
(4)获得省级及以上各专业协会颁发的各类咨询成果奖2项以上;
(5)获得企业颁发的各类科技成果奖3项以上。
2.从事工程监理、产品试用、运行维护、生产调试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在担任工程师期间,承担完成的工作项目须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获市级科技类奖或市级以上优秀工程称号1项以上;承担的工程项目,达到行业优良标准,受到市级主管部门验收或表彰及奖励;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企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提高产品质量,减少损失,降低消耗,提高工作效率等主要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或在国家级行业组织的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中见解独特成绩优异,对行业具有指导意义。成果通过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验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3)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或负责生产安全技术、技术革新等方面成绩突出,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使劳动生产率提高,安全状况好转,受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可或表彰;
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条件中的“主持”一般为项目课题第1名。“主要技术负责人”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5名,省(部)级项目课题前3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题前2名。“主要技术骨干”指,国家级项目课题前6-10名,省(部)级项目课题4-8名,市级或大型企业项目课題3-6名;“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六)学术技术条件
任职期间,在省级刊物及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其它期刊上发表2篇专业报告或做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制定规划、技改项目方案、产品研制报告、工程项目方案3项。
(七)考核条件
申报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工程师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五年的考核结果均须在合格以上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聘用年限不作计算,考核合格年限可累计计算。未按规定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由本单位根据日常工作表现,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八)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职称的重要条件。
(九)破格申报条件
对业绩突出、贡献显著的优秀人才,具备下列条件任意两条并持有证实材料的,中级任职资格年限可缩短至三年申报高级职称评审资格:
1.通过省级鉴定新产品研制企业的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和经营者;
2.参与省级有较大影响的技改和技术攻关项目,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完成省级高新技术创新计划项目的技术负责人;
4.获省、部级科学技术等级奖技术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十)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
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按照职称评审申报渠道,将其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技术成果印证材料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符合条件的,直接审核认定相应职称。
(十一)高技能人才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评审
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评审范围专业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参加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9〕55号)执行。
(十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说明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的必备条件,可自愿提供合格证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四、申报程序
(一)个人自主申报。专业技术人员不受用人单位岗位限制,符合评审范围及条件即可按照相关规定逐级申报。
(二)实行民主评议。用人单位成立由群众代表、同行专家、单位领导和科研管理部门代表共同组成的评议组,对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对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议,用人单位根据评议组意见,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须注明申报人员学历、资历、工作能力、业绩成果、学术技术等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用人单位盖章。
(三)逐级审核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等民营企业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申报的,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后,按程序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人事档案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代理的,可由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报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各市人社局报送山西省民营企业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人事档案关系不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管理,与用人单位签有劳动合同的,也可通过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渠道申报职称评审。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履行申报推荐程序,严格执行公示制度。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好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推荐工作,严格执行“三公示”制度,即:评审条件程序公示、个人申报材料公示、单位鉴定意见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方可出具鉴定意见。
(二)严肃申报工作纪律,实行“双承诺”制。申报人员及推荐单位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全责,申报人及所在单位要在评审表中相应栏目内,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签字确认。申报人员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申报人所在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对有关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申报时间。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在9月10日前将属地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资料报送至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逾期将不再受理。
联系方式: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0351-5607049。
申报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请登录山西省小企业发展促进局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和查阅。
本安排意见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职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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