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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博物馆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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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7 15:3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运城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自愿和无偿向运城博物馆捐赠,捐赠财产包括货币、藏品、实物、劳务、服务等。

第三条 捐赠双方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同时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捐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运城博物馆受赠的财产,属于国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损毁。

第六条 运城博物馆成立接受捐赠办公室,人员由本馆领导、事业发展部、财务室、藏品保管部、办公室、物业管理部组成,办公室设在事业发展部,电话0359-6365906。

第七条 运城博物馆接受捐赠,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捐赠人向运城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与事业发展部联系。

(二)运城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捐赠人可以与运城博物馆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明确捐赠财产产权转移等事项。

(三)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运城博物馆,捐赠货币的由财务室负责按协议接受,捐赠藏品的由藏品保管部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受赠藏品,捐赠实物的由物业管理部按协议及清单保管受赠实物,捐赠劳务和服务的由办公室按协议接受并协调安排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四)运城博物馆向捐赠人出具有效凭证、捐赠证书或荣誉证书。

第八条 运城博物馆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九条 根据文物定义双方认为捐赠藏品属文物,由运城博物馆聘请有资质的专家鉴定,确属文物的,在使用时注明捐赠人信息。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向运城博物馆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捐赠人的捐赠财产全部用于运城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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