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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猗县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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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1 15:1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猗县商务

临市监〔2022〕5号

关于疫情期间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告知书

  各相关单位及经营者:

  疫情当前,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保障市场商品价格稳定,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良好价格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本县各相关单位及经营者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

  (二)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切实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时,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不履行价格承诺等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四)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五)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过快上涨,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六)除生产经营自用外,不得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

  (七)各经营者应当加强价格自律,强化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价格管理机制和纠错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价格纠纷。

  (八)行业协会或其他单位不得组织经营者串通涨价,操纵市场价格。要积极引导经营者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凡不遵守以上规定者,县商务局将取消其保供资格。

  (十)县市场监管局已部署开展全面价格监管工作,严肃查处借疫情防控之机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从速从严从重进行处罚,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临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临猗县商务局     

2022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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