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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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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1 11:4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在闻喜县公园绿城小区B区购买的住房,开发商合同写的是2021年12月底交房,截止目前,开放商未正式出具需要延期交房公告,现在延期交房将达到四个月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要求在90日内未交房的按照万分之三赔偿滞纳金。希望有关部门给予答复。

闻喜县人民政府答复关切:

经核实,该市民购买的公园绿城B区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一条约定2021年12月30日前交房,第十二条中约定了逾期交付责任。

目前该项目仍未交房,对此闻喜县住建局联系了闻喜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表示因疫情防控和大气污染防治等因素影响而耽误了工期,未能按期交房,一方面尽快督促施工单位加紧施工,尽快交房;

另一方面向购房户解释清楚,争得理解。如不满意,可根据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解决,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通过消费者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或依法向县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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