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气象局 关于做好2022年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工作的通告
我市即将进入雷电多发期,为加强防雷减灾工作,落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确保全市防雷安全领域无重大责任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防雷减灾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2号)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防御雷电灾害的主体责任
(一)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二)雷电防护装置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履行防御雷电灾害职责,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
(三)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可在山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http://sx.cma.gov.cn/)通知公告栏目查询防雷减灾相关政策和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名单。若有疑问可向市气象局咨询,咨询电话:0359-2282372。
二、落实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防雷安全责任
(一)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取得省级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必须经山西省气象局登记并公示),在资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检测。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可靠,并作出合格性判断的结论。检测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报告被检测企业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和相应领域主管部门,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三)在本辖区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应当对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检测活动进行记录,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平台;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签订《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诚信承诺书》。异地在晋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应当及时向山西省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报送检测项目清单,接受事中事后监管。
三、压实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一)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加大对防雷安全重点单位和防雷检测单位的检查力度,依法对安装不合格雷电防护装置、违反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规定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对辖区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的考核,考核结果报送山西省气象局纳入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
(三)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向事故发生地气象部门报告灾情,并协助做好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上报工作,反映情况请留下真实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359—2282372。
特此通告
山西省运城市气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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