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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禹门分局破获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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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4 16:30: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河津市铝基地铝都大道氧化铝3号门岗西侧发生一人死亡、肇事车辆逃逸的重大交通事故,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民警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多次走访等多种方式展开事故调查,历经4个小时成功破案。

当天13时35分,民警接到报警后,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交警大队即刻安排事故民警、秩序中队民警赶赴现场,该局劲旅派出所、治安大队等部门同时部署警力到场处置。

得知事故后,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领导组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了解情况,根据现场情况综合研判后,该局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迅速抽调警力兵分三路开展工作:一组对现场详细勘查、检验,固定证据;一组以事故现场为中心,调取所有监控视频,查询车辆信息;一组走访目击证人,沿肇事车辆逃逸方向追踪调查。

根据各组反馈的信息,民警锁定了肇事车辆为车牌晋MN1XXX的重载半挂牵引车,驾驶人为河津某运输公司的刘某。民警随即展开抓捕,并于当日下午5时45分在209国道与铝东路交叉口将肇事嫌疑人刘某抓获。

经查,当日13时23分许,刘某驾驶晋MN1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铝基地铝都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氧化铝3号门岗西侧路段时,与自西向东驾驶摩托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因害怕被追究责任,刘某肇事后并未停车而选择了直接逃离现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刘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在审讯中得知,犯罪嫌疑人刘某所持的B1驾驶证还存在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目前,刘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情节恶劣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立刻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避免耽误伤者的救治时间,从而加重事故伤害,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 刘凯华  王卫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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