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从运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获悉,根据有关规定,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对符合条件的在岗职工,每人每月发放240元高温津贴。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运城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队一方面要求各单位按照职责做好防范工作;另一方面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并落实夏季防暑降温措施,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促进企业安全生产。

运城市高温津贴计算方式和发放标准为:每年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时,应向劳动者支付一种货币补贴。山西省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40元。

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该负责人表示,部分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过程中存在3种误区:

一是用绿豆汤等实物冲抵;

二是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故不予发放;

三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b]实际上,这些都属于违法行为。[/b]

对此,运城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检查全市各类高温或露天作业的用人单位,重点检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公路施工、铁路施工、危险化学品、冶金等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落实夏季防暑降温措施等情况,落实措施不力的用人单位,将被督促或改正。

[b]此外,《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台当日发布的气温预报,调整作业时间:

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b]

( 祁克宁  朱海斌/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