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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全面推行“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指出,结合全市优化营商环境转型发展实际,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新建商品房的**效率,[b]有效保护购房人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b],将在运城市全力推行“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新模式,从源头上解决**难、**慢等问题。

年底前逐步推行

《实施方案》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围绕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难点、堵点问题,厘清不动产登记前置环节,优化再造业务办理流程,大幅压减各类前置环节办理时间。2022年年底前,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工作原则,实现“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的工作目标,最终实现新供地项目全覆盖。

《实施方案》指出,“房证同交”“地证同交”由政府牵头,统筹推进,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密切配合协办,确保“房证同交”“地证同交”工作取得实效,落实落地;各单位、各部门要明确责任时限、强化协同推进,务必在2022年年底前各县(市、区)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房证同交”,并发出“地证同交”首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共享、实现一次办结,做到开发企业“只跑一次”。

此外,各部门要压实责任、维护个人权益,住建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依职能加强房地产行业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依职能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厉查处违规收费、虚假宣传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维护购房人权益;推进合并办理,做好宣传引导,提高**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转型发展,积极引导企业和群众参与改革,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房证同交”实施范围及流程

“房证同交”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全市范围内符合上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可申请“房证同交”。

在新建商品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前,已完成相关验收手续、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与税务等相关部门通过部门联动,在交房现场为提出申请的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购房人拿钥匙的同时,即可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具体办理流程:

1.商品房预售及签订购房合同阶段。2021年12月3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开发项目,须在购房合同中增加“房证同交”选择性条款,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合同中应包含当事人约定办理预告登记的相关条款。 

2.竣工验收及成果审查备案阶段。项目主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向市住建局申请委托测绘中介机构实施房屋面积实测,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获取不动产单元代码信息。开发企业应确保在项目交房前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建部门建立房屋楼盘表后,将房屋楼盘表信息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权籍调查。

3.交房前准备阶段。开发企业在完成全部验收备案手续、缴齐相关税费后,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在约定交房前两个月,将收房通知、**申请、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方式、提交材料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签订并及时提供销售不动产发票;及时告知购房人契税及维修资金缴存地点及网上办理渠道。在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前逾期提交上述材料的购房人,视为放弃“房证同交”。

4.“房证同交”登记阶段。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开发企业和购房人申请后,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交房现场开辟绿色通道,及时为企业和购房人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实现交房之日即交证。

“地证同交”实施范围及流程

“地证同交”适用于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的不动产首次登记。

具体办理流程:

1.土地交付前先行权籍调查工作,相关费用由使用权人承担。不动产登记机构向使用权人提供“地证同交”服务清单,使用权人根据需求自行决定申请“地证同交”服务,并配合完成相关税费缴纳和承诺。

2.积极引导使用权人按照审批流程办理相关手续,按时缴清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及时出具相关完税信息。

3.不动产登记机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自然资源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相关不动产的权属来源、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相关信息,提前做好登记发证各项准备工作。

4.使用权人提交登记申请,在土地交付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向用地单位颁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