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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荣县关于明确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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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5 08:2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排污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排污许可管理,规范排污许可证核发业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根据要求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核发权限由县级调整回设区的市级审批部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审批部门已受理的,仍按原职责履行完审批手续。

  运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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