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相关精神,为引导社会资金、人员等资源要素理性进入我县出租汽车市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动行业良性发展,现发布新绛县出租汽车市场风险提示。

  一、市场发展现状

  (一)市场规模

  我县共有巡游出租汽车企业1家、巡游出租汽车123辆;目前尚未有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平台企业。近年来,我县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在多种出行方式蓬勃发展、公交营运线路持续完善的情况下,出租汽车市场运力已基本趋于饱和。

  (二)市场运营情况

  据统计,受群众出行多样性选择以及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县出租车单车日均行驶里程及日均营收均呈现不同程度的回落,拟从事巡游出租车、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人员,应密切关注行业发展动态形势,审慎做出投资和择业选择。

  二、风险提示

  (一)巡游出租汽车风险提示

  1.巡游出租车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市场供求及投资收益风险如实告知拟从业人员,不得作失实、虚假或夸大宣传。

  2.在签署合同时,拟从业人员应认真分析并确认合同条款,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3.巡游出租车企业以及巡游出租汽车拟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了解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状况及投资可行性,依法取得许可,办理《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运营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参加岗前培训、依法进行注册后方可运营,对非法运营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风险提示

  1.网约出租车平台企业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市场供求及投资收益风险如实告知拟从业人员,不得作失实、虚假或夸大宣传。

  2.在签署合同时,拟从业人员应认真分析并确认合同条款,不要轻易相信口头承诺,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维权困难。

  3.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人员、车辆和企业,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相应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将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4.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将依法予以强制报废或者退出网约车经营市场。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鉴于以上因素,我局特向社会发布出租汽车市场风险提示,希望有意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人员认真调研市场、深入了解政策、合理评估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新绛县交通运输局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