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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警察就能滥用“行政拘留”权力吗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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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4 17:0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换个角度来说,正因其特殊的社会角色,应该更加警惕这个特殊身份所赋予的执法权力才对,警察权力的行使理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力。据北京市在明律师事务所电话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发展还会处于很好的态势。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为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补偿、城中村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房屋补偿、征收房屋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补偿等土地征收动迁律师全方位服务,是一家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全国权威性拆迁律师事务所。

而现往往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背道而驰。

2022年5月22日,河北省河间市局对谢某作出处理决定,以其“阻碍施工为由作出拘留七日”的决定,事却是施工队未经谢某同意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开工。当地的处罚决定明显不尊重事。

满腹冤屈的谢某于是果断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代理案件,比较终,该案在闫律师的全力救济下,法院撤销局对谢某作出的处罚决定。

案件事:

谢某系河北省河间市A村村民,一家在村内承包土地用于生产经营。2022年7月4日,谢某得知有不明身份人员在自家承包地上施工,当即前去查看情况,果不其然一群并不相识的人在土地上动工,在谢某上去询问该施工队是否有施工许可证时,施工人员二话不说径直将谢某摁倒在地,并用勒颈、反拧胳膊等方式将谢某控制。出乎意料的是,当地镇派出所民警目睹全过程,并将谢带至派出所。

深感处说理的谢某随即遭遇到了更大的不公,此案还没结束。随之,河间市局以谢某阻拦施工为由作出处罚,对其“行政拘留七日”。

在谢某看来,上述行为是滥用职权,与强行施工者一样霸道。深知自己弱势的谢某紧急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闫会东律师代理案件,请求其通过司法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律师办案思路:

闫律师认为: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在体和程序上均有严重错误,同时,违反《处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局在前几次作出处罚被法院撤销后,又一次以相同理由和事作出相同的二次处罚,属于严重损害委托人谢某的合法利益。

于是,谢某将河间市局告上法庭,请求撤销该处理。

诉讼过程:

河间市局辩称:2022年7月4日10时,河北省某正在进行储备库工程施工,谢某等人当即阻止该施工,致使该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首项规定,我单位依法对事进行重新调查和核,该处罚决定就是依据调查结果作出的。

综上,我单位作出的处罚决定事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告河间市局作出处罚决定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但其仍然以相同事和理由对谢某作出同样的二次处罚,该行为违反《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

故,判决撤销河间市局对谢某做出的处理决定。

判决书展示:



在明律师贴心提醒:

任何权力都值得紧握权力者本人敬畏,如果权力被滥用那受伤的必然是没有权力的弱势群体。本案中,正是因为局滥用行政拘留权力才致使谢某被扣上“拘留七天”的冤枉帽子,而他只不过是为了阻止别人在自己的地盘上动工而已。所以通过谢某的经历又一次向广大被征收人证明了司法救济途径有多重要。如果权力不被限制,不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那结果必然是弱者的权利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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