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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运城市人社局办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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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29 08: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万荣县人社局转发关于运城市人社局办理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流程的公告

 一、鉴定报名时间

  每年3月1日至15日、9月1日至15日。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职工本人档案。

  2、证明企业所有制性质的文件。可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改制文件、企业注册登记基本信息等能说明企业性质的资料。

  3、缴费证明。要求核查申报人员在现申报单位的实际缴费情况(缴费明细清单社保中心加盖公章),提供有关缴费证明材料。

  4、提供病历资料。

  (1)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2)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申请鉴定疾病相关病历(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公章)。心脑血管疾病提供一年以上的住院治疗病历;癌症、截肢、尿毒症、双目失明的职工只需疗程结束提交相关住院病历,不受一年以上时间限制;癫痫病职工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二年以上住院病历并提交近一年癫痫发作的病史记录;患精神类疾病职工必须提供五年以上县级以上精神疾病专科医院的住院治疗病历。

  (3)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原始发票(报名后退还)及其复印件或能证明医疗费用情况的文字材料。

  5、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提供一张复印(正、反面)在A4纸上的身份证;提供一张近期彩色一寸免冠照。

  6、符合条件的职工需填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并填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汇总表》,汇总表同时报电子版。

  7、鉴定费用。依据晋发﹝2016﹞467号文件的规定,鉴定费为每人350元。

  三、现场鉴定(体检)要求

  1、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地点组织本单位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职工参加鉴定。

  2、职工因伤、病情危重无法自主行动,且不能采用常规辅助手段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的,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组织相关专家上门进行查体。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视同为放弃,当次鉴定终止。

  3、参加鉴定时,必须全程持有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

  4、职工参加现场鉴定(体检)时,所患疾病为精神类疾病的职工,鉴定体检时必须由监护人陪同,其他原则上只能由本人进入鉴定体检现场。

  5、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申请鉴定人应积极配合进行相关检查和诊断,辅助诊断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鉴定人承担。

  四、注意事项

  1、职工申请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报名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市劳鉴办不受理报名申请。

  2、用人单位超出本通知规定申请报名截止时间或因材料不符合规定重新申请报名超过截止时间的,本次鉴定不予受理。

  3、因填写漏项或填写内容有误等原因造成无法鉴定体检或鉴定体检科目发生变化的,由填写人承担责任。

  4、申请因病鉴定提供的相关病历资料弄虚作假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鉴定体检的,取消鉴定资格,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5、职工参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体查时,超过规定鉴定体检时间的、不配合鉴定专家“实体”检查的和需进行医疗辅助检查时不按时继续进行鉴定体检的,均视同为放弃,当次鉴定终止。

  6、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实行近亲属回避制度,对弄虚作假、违反工作纪律和程序的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7、邀请局纪检组全程参与和监督整个鉴定过程。

  五、鉴定结论

  专家组根据职工伤残病情,结合现场鉴定(体检)情况,依据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作出鉴定结论后,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提前退休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待退休手续办完后鉴定结论和档案一并领取;不符合条件的,取回档案和鉴定结论。

  申请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通过线上或线下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附件: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docx

  养老保险科

  2024年2月26日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docx.docx (7.87 KB, 下载次数: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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