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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镇员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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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12 15: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偿,根据《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晋政发[2006]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实行统一参保、统一征缴、统一管理、分别运行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运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生育保险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同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作为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作为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可作相应调整。


第六条 参保单位合并、兼并、转让、租赁、承包时,接收或者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原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责任,按规定继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批准成立或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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