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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调整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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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2-26 11: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5]63号)精神,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此次调整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伤残津贴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按下列标准增加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90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80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70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60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5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240元。

     1996年10月1日前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伤残津贴的调整标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75元,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人每月增加245元。

     一级至四级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按上述标准增加伤残津贴后,月伤残津贴低于1700元的补齐到1700元。

     生活护理费调整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种情况。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9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生活护理费按上述标准增加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330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33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1064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106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其护理费低于79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798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9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上述标准增加后,其配偶抚恤金低于688元的调整为每人每月688元;其他供养亲属低于516的调整为每人每月51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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