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稷山县进行过多次“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针对私挖滥采现象也组织过多次整治。稷山县环境保护局有关人员对记者表示,2018春节前后,该县政府曾组织各个部门联合执法,对西社镇境内私挖滥采进行过整治。
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紧急通知》,要求严厉打击盗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各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已关闭矿山死灰复燃和偷开偷采、私挖滥采、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勘查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探矿权等行为,一律从严从重查处。 但现实情况不容乐观,稷山县西社镇薛家庄村王成伟石料厂与马家沟李中安石料厂采挖的情况仍“屡禁不止”
经过走访该两处经过大肆开采的山体被破坏的满目苍凉,山体植被大面积遭到破坏,在现场问询施工人员时 说我们老板的手续齐全 而且我们是多少年的老开采加工户了 并且我们老板的合伙人是公安局的什么队长,你们爱上哪里反映就去哪里反映吧 我们有后台 我们不怕 现场正在施工的是他们扩建准备上什么设备
后来在下边的一个村里了解到这个老板不是他们村里人 前几年因为自己私自加工炸药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 不过人家花点钱就没有事啦。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活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14]25号)文件精神,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采矿行为的排查监管和彻底取缔,乡(镇)人民政府、城区社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的第一发现人和第一报告人。特别是四个有煤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区社区管委会要调整充实打击私挖滥采专职队伍,充实完善乡(镇)、村干部包点包片巡查监管责任制,落实重点区域重点时段乡、村干部死看硬守机制。要严密监控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非法采矿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并立即上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
(二)县国土局要牵头作好本次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和突查暗访,对各类非法采矿行为要依法立案查处;组织有资质的技术单位对非法矿点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进行勘测鉴定,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实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在专项行动期间,要每半月组织一次联席会议,研究掌握全县境内非法采矿的突出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建议;认真落实督察督办制度。对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点取缔不彻底、相关部门执法不到位等问题,要及时下达督办通知,确保专项行动有实效;对露天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耕地、林地、水源地等破坏行为,要立即函告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坚决做到一案双查,严肃追究非法采矿行为人的责任。
(三)县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要主动介入,严厉查处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通风报信、说情开脱和党员干部参与、入股、提供保护等公职人员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程序,提请县检察院对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要及时研究,依法从快提起公诉。要主动出击,坚决查处参与非法采矿和由于不负责任造成重大私挖滥采事故的党政干部。县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要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和从重从快判处,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威慑力。 (四)公安部门要加强火工品的监管力度,严防为非法采矿行为提供火工品;重点作好在居民住宅、车库,养殖场、加工厂等隐蔽场所内非法采矿行为的打击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隐蔽区域非法采矿行为的定期巡查监管;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法》的非法采矿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或刑事立案侦查;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应追究治安、刑事责任的违法犯罪案件要及时立案侦查,依法做出处理。
(五)县供电公司及乡(镇)供电站要加大用电管理,严禁对非法采矿者架设电源,要责成专人对非法采矿点的电源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要立即彻底拆除供电线路和供电设施,并会同公安、乡(镇)人民政府以盗窃国家电力资源行为进行查处。 (六)各煤矿企业对本矿区范围内的私挖滥采行为负监督监管责任,要成立专门的护矿队伍,负责巡查。如果在煤矿矿界内发现有私挖滥采现象,由县打击私挖滥采领导组对煤矿企业做出相应处罚。煤矿企业要加强对火工品的使用、存贮管理,严格禁止火工品流入非法采矿人手中。 究竟谁是矿资源的盗采者,迄今,无法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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