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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施工方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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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7 16:3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咨询: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施工方责任是什么?

运城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指导意见规定:

施工方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是有资质的施工单位,

二是依法成立农村房屋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村房屋建设公司、建设类劳务公司等。

设立农村房屋建设专业合作社、农村房屋建设公司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技术负责人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具有行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3.持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其中农房建设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人,农房建设公司不少于5人);

建设类劳务公司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工劳务企业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执行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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