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晋财农〔2018〕72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县2021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补贴范围、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予以公示。
一、补贴范围
原则上为种地农民已确权登记颁证到户的拥有承包权的耕地。
以下情形不在补贴范围:
1、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如:工业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长年抛(撂)荒的耕地。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二、补贴对象
1、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以家庭承包农户(以下简称农户)为单位,以确权颁证耕地面积,作为农户补贴的依据。
2、对应确权但因各种原因未能确权的耕地,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列。在确权颁证之后,纳入下一年度补贴。
3、农户之间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或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用于农业生产的,应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补贴资金受益方,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农户作为补贴对象,如由经营者领取补贴资金,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必须先报村委会、乡(镇)政府查验备案并连同流转方享受补贴面积一并进行公示。未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补贴资金仍由耕地承包权人获得。
4、对国有农场和良种场已确权的耕地,承包到农场职工的(含农场职工外的组织和个人),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承包者;以前没有签订耕地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耕地承包协议。属于农场经营耕种的耕地,报经所在县农业部门审核批准后,补贴资金归农场享有。
三、补贴标准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标准为每亩补助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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