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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施行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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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6 20: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市烟花爆竹禁限放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盐湖区城区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运城开发区、空港开发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通告的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单独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二、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期间和时限

每年的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五期间和正月十五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III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履行相关报批程序。


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

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和时限内,以下区域、场所一律禁止燃放: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四、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

个人允许燃放不需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A、B级专业燃放类产品;禁止燃放非法、超标、伪劣产品。


五、烟花爆竹燃放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安全、规范、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内燃放;

(二)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

(三)不得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四)不得采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五)未成年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燃放;

(六)燃放前,应当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语并严格遵守。


六、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督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安监、工商、环保、交通、质监、住建、供销、教育新闻媒体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宣传等相关工作。

七、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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