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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立法保护老年人权益 防止成年子女“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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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5 09:47: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在子女赡养、财产等方面为老年人提供法律保护,防止子女通过各种方式“啃老”,损害老年人利益。该《办法》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老年人财产不容他人掠夺。《办法》规定,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强迫、欺骗老年人抵押、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按出资比例或者约定,依法享有相应的物权;共有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出租后,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办法还强调,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给予资助的,老年人可以拒绝。

    同时,《办法》鼓励子女常回家看看。其中规定,子女等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以及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行分开赡养。《办法》要求赡养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尊重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尽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

    子女不孝顺可向单位通报。其中,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经劝导、调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还可以向赡养人所在单位通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有权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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