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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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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18 10:29: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黄河晨报讯(记者 王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为三部分12项,提出了我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保障。10月14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
●总体目标
《实施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健康保险专业优势,扩大健康保险产品供给,丰富健康保险服务,使商业健康保险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发展健康服务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中发挥“生力军”作用。到2020年,力争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占全市保费收入的10%,投保人数大幅增加,商业健康保险赔付支出占卫生总费用比重显著提高,努力使我市商业健康保险成为运行机制更完善、产品形态更丰富、经营管理更规范、服务领域更广泛的现代服务业。
●主要任务
推动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支持保险公司结合我市实际,大力发展各类医疗、疾病、失能收入损失和长期护理等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推动针对特需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和检查检验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治未病、病员安康等健康保险产品发展。积极推动与养老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保险公司提供医疗预约、远程就诊、疾病预防、健康体检、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建立病前、病中、病后一体化服务和风险控制体系。鼓励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扩大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
在全市全面推进大病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城镇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工伤保险、城镇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充意外伤害保险,完善城乡居民保障机制,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衔接,提供“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试点,力争尽快实现大病保险和基本医保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探索实行市外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完善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考核办法,推动大病保险规范运行。
为促进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实施意见》提出,要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发展模式,推动医疗责任保险发展。探索建立地方性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力争在2016年年底,医疗责任保险覆盖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在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尝试建立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示范性条款。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意外保险,合理分散医疗事故风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各级医疗机构要为医务人员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提高医务人员保障水平,所需费用可在医疗收入中列支。
●政策保障
引导保险机构投资健康服务产业。完善保险资金投资运城建设的引进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遵循依法、稳健、安全原则,探索运用出资新建等方式新办医疗、社区养老、健康管理、健康体检等服务机构;鼓励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统筹健康服务业发展规划,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商业健康保险用地,给予政策扶持,加强用地保障。
完善和落实健康保险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落实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县(市、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定期会商机制,统筹协调解决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把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和运城金融振兴的总体部署,按照职责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明确分工,扎实推进,确保我市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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