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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通的法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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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22 09:37: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通(公元584年~公元618年),字仲淹,绛州龙门(今山西河津)人,著名诗人王勃的祖父。隋末做过蜀郡司户书佐,后弃官归家,著书讲学。仿《春秋》做《元经》,已佚(今存《元经》盖系宋人阮逸伪托之作),另有《中说》一书,史称模仿杨雄《法言》(实则模仿《论语》)的语录体成书,记载王通与群弟子问答之语。《四库提要》称:《中说》当为其子王福郊、王福畤等“纂述遗言,虚相夸饰”之作,“亦实有其书”。当然,既然是“纂述遗言”,虽有“虚相夸饰”之处,但也大体反映了王通的主要思想,或者说表现了以王通为中心的那一群人的思想——那是一群围绕李世民创建了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王朝的精英人物。



    先德而后刑,德刑并用。儒家自其创始人孔子的主张是:“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篇》)此后凡儒家谈治国,都要把礼教(德教)放在前头,企图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的犯罪问题,没有犯罪,当然就用不着刑法。全面地看,孔子有时候也说为政要“宽猛相济”,他自己一当上鲁国的司寇,第一件事并不是“道之以德”和“齐之以礼”,而是用刑于少正卯。可见真要治理社会,还是要“齐之以刑”的。任何社会都不能没有法律或法规,早在帝舜时期就制定了刑法。《尚书·舜典》载:“(舜)帝曰:‘皋陶……汝作士,五刑有服。’”《大禹谟》又说:“(皋陶)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敎,期于予治。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五刑”是辅助“五教”的,使用刑法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刑法。王通是北方大儒,自然是严格遵守儒家的刑法观:“古之为政者,先德而后刑,故其人悦以恕;今之为政者,任刑而弃德,故其人怨以诈。”(《中说·事君篇》)对比孔子的说法,王通就比较全面:先德教而后刑罚,德刑并用。

    其实,即便是教育也要有一定的强制性——任何道德的形成都是长期强制教育的结果,这从“校”(矫正犯罪者的刑具)、“教”(手持带刺儿的棍子即后世所谓“教鞭”,强制孩子仿效大人的行为)、“斅(学)”(手持带刺儿的棍子强迫学习)等字的本义所保存的古代教育信息,可以看得很明白。那个教育过程所使用的“鞭子”,就显然具有刑罚的意味。韩愈说“得之于内谓之德”,长时期强制性的行为,人就会“长记性”,即把某种行为规范积淀在心里,形成指导行为的“思维定势”,也就是“德”——心有所得。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所谓“习”,本义是“鹰自飞也”,即小鹰学习飞翔时,站在窝里不断地扇动翅膀的那个动作。因此,孔子之所谓“习”,乃是就人的“思维定势”之形成的过程而言。顺便说一句,只有从这一角度讲,才能理解为什么说“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了。



    愿圣人之道行于时。我们看一下长孙无忌《进律疏表》和《唐律疏义》的第一卷《名例》,就能看出这部以儒家思想为底色的治国大法,与《中说》所表达的儒家的刑法观有多么相似:仍然贯彻了以德教为前提,“刑期于无刑”的观念。王通认为,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因“刑”而达到“无刑”的时代,那就是他最仰慕的“圣人之道行于时”的时代,“圣人之道”自然包括“圣人之法”,也就是“三代”或曰“三王”之法。《中说·天地篇》载:“子观田,魏征、杜淹、董常至,子曰:‘各言志乎?’征曰:‘愿事明王,进思尽忠,退思补过。’淹曰:‘愿执明王之法,使天下无冤人。’常曰:‘愿圣人之道行于时,常也无事于出处。’子曰:‘大哉!吾与常也。’”王通在观赏田猎时,他的三个学生来了,王通让他们谈谈自己的志向。王通对魏征和杜淹的志向不置一词,当然也没否定,独赞赏董常的志向:“吾与常也。”因为董常所说“圣人之道行于时”,也就是“明王”在世的时代。

    王通把夏、商、西周看作是“天下之治”的理想时代,也就是明王在上、能够施行明王之法的时代。既然儒者做官是为了推行圣人之道,在那个“天下之治”的时代,董常也就不必思考自己“出处”(同“进退”,即做官还是退隐)的问题了。当然,杜淹的“愿执明王之法,使天下无冤人”的问题也就不存在。王通说过:“昔者明王在上,赏罚其有差乎?”王通虽然没有评价杜淹的志向如何,但从其全书的论说逻辑考虑,其意在于:没有明王在上,连孔子都不能推行其道,你怎么执行“明王之法”?

    那是一个呼唤明王、需要明王出世、也就真的出现了明王的时代,可惜王通没赶上——大唐帝国建立的那一年,公元618年,王通去世。又过了十年,一代圣君李世民即位,他的学生们参与了创建与“成康之治”“文景之治”齐名的“贞观之治”。正是因为王通没有参与制定《唐律》的工作,所以,我们今天看到的《中说》中涉及王通法律观念的内容,多半是从“法理”上讲述制定法律的意义、目的和依据这类话题,涉及处理具体案件的内容较少。

    王通的最高理想乃是“至治之代”,即传说中的五帝时期。那时候,刑法高悬于“魏阙”之上,百姓各个循规蹈矩,没人犯法,所以不存在“议事以制”的问题。其次是“中代之道”,即三王时期,有了犯法的人,但处理起来很简单,就是“五刑”(黥、劓、剕、宫、大辟)。也就是说三王所处的“中代”时期,是可以“议事以制”的,即可以依法议事。但是,尧舜二帝、夏商周三王的时代已经一去不返,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复杂。因此,退而求其次,还有一个“七制”时期。王通推崇两汉时期的文、景、武、宣、光武、明、章七帝,为七制之主。把两汉当作自西周以来最值得称道的历史时期,其法制可以成为后世的法则,他说:“舍两汉,将安取制乎?”他以为七制之主可以垂法,以仁义公恕统天下乎!其役简(仁也),其刑清(义也),君子乐其道(公也),小人怀其生(恕也)。仁义,好理解。何谓“公恕”?公是公平、公开、公正执法;恕是宽容、谅解持有不同意见者。王通对七制之主的推崇有理,但对于整个两汉的评价似乎过高,七制之主而外,两汉也有一两个昏庸之主,只能说“七制之主”能够轻省劳役,刑法公正,而使社会的上层(君子)和下层(小人)都相当稳定,奠定了百姓对王朝的信任:“四百年间,天下无二志,其有以结人心乎!”



    导之以德,悬之以信。《中说》中,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问题,虽然涉及不多,但也有两条值得注意。其一,王通说:“无赦之国,其刑必平。”这是说,严格按照法律办案,皇帝或执政者不要人为地干预执法,刑罚就一定是公平的,而人们(特别是接近权力中心的人们)也就没有侥幸心理,犯罪率也会降低。王通这句话成为名言,后来一有大赦或特赦令,往往有人引用王通这句话来说明赦免令的危害。但是,王通的这一设想,在专制的皇权时代,几乎是不可能的,“无赦之国”和“王法不挠”只能是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其二,《事君篇》还说到一件具体办案的事例:陈叔达为绛郡守,下捕贼之令曰:“无急也,请自新者原之,以观其后。”(容其改过,刑之不迟)。王通说:“上失其道,民散久矣。苟非君子,焉能固穷。导之以德,悬之以信,且观其后,不亦善乎?”这是儒家法治观指导下的典型办案实例。这也是孔子所谓的“宽缓”得宜。其中的“信”很要紧,如果不见信用,像汉代李广那样,把已经投降的八百羌人全部杀掉,那就是“一锤子买卖”,永远失去了信任,再也不会有主动归降的人了,尤其是在边疆地区,事关华夷和睦相处,汉族何以取信于少数民族?李广一生的悲剧盖出于此。         

李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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