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稷山垣曲两县污水处理中心 排放超标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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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5 11:3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黄河晨报讯(记者 陈永年)昨日从运城市环保局了解到,稷山县污水处理中心和垣曲县污水处理中心排放超标被查处。
前段时间,山西省环保厅发布《山西省环保厅关于2016年第三季度全省环保不达标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通报》(下简称《通报》),其中涉及运城两家企业,分别为稷山县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为稷山县污水处理中心)和垣曲县源清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为垣曲县污水处理中心)。
《通报》称,稷山公司总磷超标4.6倍,总氮超标1.2倍;垣曲公司总磷超标1.7倍,总砷超标0.5倍,氨氮超标3.4倍,总氮超标0.6倍。
接到《通报》之后,市环保局根据省厅要求,立即着手进行查处。监察支队现场核查,并根据第三季度监督性监测报告,责令两家企业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改进措施,并制作了《调查问询笔录》12月12日,市环保局向两县污水处理中心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两县污水处理中心立即对污水处理设施采取措施,保证水污染物达标排放,并在接到告知书7日内报送整改情况书面资料,同时分别对稷山县污水处理中心处罚款10.044万元,对垣曲县污水处理中心处罚款6.144万元。
被查后,两县污水处理中心分别制订了整改方案,措施分别有加强人员业务培训、聘请专家驻厂指导、加强设备保养维护、增加巡检频次、提高排放达标意识等。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费字[2015]107号)文件要求,对超标企业将按新规定加倍征收排污费,超标企业一律不得享受排污费征收标准减半政策。上述两县污水处理中心将被责令在年底前完成整改。完不成整改的,将在实施罚款处罚的基础上,对其实施停产限产和按日计罚。整改不力继续造成严重污染的,还将实施查封扣押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42条规定,如对市环保局作出的处罚意见有异议,两县污水处理中心可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7日内提出书面申辩意见。如果要求听证,可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如今两项权利都尚在有效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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