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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进法庭,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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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24 08:4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互联网+”进法庭,没那么简单

据《浙江法制报》报道,浙江永康市检察院,引入全省首套远程庭审指挥系统,“检察官出庭时头上戴着耳麦摄像头”,实时传输庭审现场,“后方”在庭审遇到突发情况可远程指挥、示证,“实现对庭审现场的远程支援”,使得公诉告别了以往法庭上的“单打独斗”。

可穿戴设备进法庭,应该说这是个新东西。看起来技术并不算复杂,于公诉机关而言,从一个或者几个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变成“后方”一屋子的智囊团,当然会有很多便利。现在需要考虑的是,这样一种据称“互联网+”的创新方式,在引入刑事诉讼程序过程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可能更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诉讼双方的权利对等。

耳麦、摄像头、实时传输现场画面,算不得什么新技术,但为什么此前少有诉讼参与主体运用,主要的原因便是法庭秩序的不允许。据最高法《刑诉规则》第249条的要求,诉讼参与人需要遵守的法庭纪律,就包括了“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这里唯一的例外便是“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类似的条款在最高法出台的《法庭规则》中亦有提及,对有违秩序要求的,审判长甚至还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拍照,也算是国际通行的法庭规则,很多欧美法庭戏中不时会出现用素描记录庭审情况的情节,原因便在于此。

控方在庭审过程中引入拍摄、传输设备,首先面临获得法庭允许的问题,即便获得授权,则可能同样面临辩方权利不对等的疑问。道理很简单,比如近几年被实务界讨论许久的法庭安检程序,诉讼参与各方进入法院是否需要安检,不仅关乎实体权利,更有关程序平等———要么都安检,要么都不,最大争议所在,便是“律师必须安检,检察官却免检”的权利不对等。

刑事诉讼的庭审现场,控辩审三方依法定职权而行事,检察机关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与辩护律师形成法庭对抗,法官居中裁量,依法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在这样一个法定的程序之中,控辩双方的法庭对抗,是司法寻求真相的重要环节,而法庭对抗之所以能顺利推进的前提,就是诉讼双方的权利对等。控方有什么权利,辩方对应也有什么权利,这是法庭平衡和对等的需要,也是司法公正的需要。那么问题来了,在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中,既然控方在积极引入“互联网+”的创新方式,让公诉人告别“单兵作战”,基于最起码的程序公平,辩方律师的“互联网+”权利,也应当有对等保障。

刑诉法对诉讼参与各方的出庭人数要求,审判员、辩护律师都有相对明确的人数指引,而对公诉方的出庭人数,目前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检方出庭支持公诉的人数,大多也不会超过4人。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事实上可能突破这个人数限制,理论上讲,检察机关后方的指挥室,可以集中大量专家提供支援。庭审不是打群架,人多不一定就占理,但基于具体人数、智力支持等因素的考虑,要么同时限制诉讼参与双方的新技术手段运用,要么同步放开双方的场外支援。否则,庭审的平等性有被打破的危险。

“互联网+”是个好东西,但“互联网+”进法庭,却没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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