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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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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0 17:3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特色小镇是一种微型产业集聚区,具有细分高端的鲜明产业特色、产城人文融合的多元功能特征、集约高效的空间利用特点,在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具有明确产业定位、发展支撑、文化内涵、生态特色的发展空间平台。建设特色小镇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六新”突破,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的有效载体;是将转型综改进行到底,全面深化改革的有益探索;是创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33号),结合全市“十四五”规划编制,为加快规划建设具有一流水准、走在全省前列、彰显运城风格、体现高质量发展的特色小镇。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市委第167次常委会议研究通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围绕实现“十四五”时期“转型出雏形”目标,率先蹚出具有运城特色的转型发展新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市场主导、政府引导,注重改革创新、特色打造、有效投资、示范引领,加速产业培育、要素聚合、产城融合,努力把特色小镇打造成经济增长新亮点、产业升级新载体、城乡统筹新平台。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培育建设30个左右主导产业明显、生态环境优美、功能叠加融合、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为创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建强建优晋南市域中心城市提供重要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

  结合“十四五”规划编制,同步开展创建特色小镇规划编制。坚持规划优先、有序开发原则,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重点选择1—2家在城镇周边、景区周边、交通轴沿线等,以微型产业集聚区为空间单元进行培育发展,不得将行政建制镇和传统产业园区命名为特色小镇。对特色小镇做出规划谋划,要明确特色定位,部署重大工程、重大计划、重大行动。要强化规划的科学性、统筹性、前瞻性、特色性,避免“一哄而上”,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二)坚持主导产业。

  要聚焦行业细分门类,科学定位特色小镇主导产业,提高主导产业质量效益,切实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紧紧围绕“六新”产业培育和发展,聚焦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医药、节能环保、生态旅游、运动休闲、康养研学、互联网经济等新兴产业,错位发展先进制造类特色小镇,信息、科创、金融、教育、商贸、文化旅游、森林、体育、康养等现代服务类特色小镇,以及农业田园类特色小镇,打造行业“单项冠军”。同时要兼顾传统特色产业,找准产业定位,明确创建方向,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推进打造“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的功能平台。

  (三)坚持项目带动。

  坚持项目为王,发挥项目带动作用,强化项目“四库”支撑,夯实特色小镇项目支撑。新建类特色小镇原则上3年内要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改造提升类完成10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占比不低于70%,第一年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20%。互联网经济、金融、文化创意、旅游和传统特色产业类特色小镇的总投资额可适当放宽至上述标准的80%。

  (四)坚持节约集约。

  按照节约集约发展、“多规合一”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区块的环境优势和存量资源,合理规划生产、生活、生态等空间布局,保持四至范围清晰、空间相对独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3平方公里左右(文旅、体育、农业田园类特色小镇可适当放宽)。特色小镇建设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1平方公里左右,原则上不超过规划面积的50%。坚决防止违规占用耕地开发建设特色小镇,坚决防止以特色小镇为名单纯进行大规模房地产开发。

  (五)坚持生态保护。

  规划、建设特色小镇应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和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严禁以特色小镇建设名义破坏生态环境,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和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布局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和高风险项目。

  (六)坚持市场主导。

  特色小镇市场化运作要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以企业投入为主、以政府有效精准投资为辅,依法合规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特色小镇投资运营模式,鼓励有条件有经验的大中型企业独立或牵头发展特色小镇。县级政府重点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倾斜支持、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传承、投资环境改善等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用地保障。

  结合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统筹安排特色小镇建设用地,优化特色小镇建设用地布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特色小镇产业项目建设用地计划予以优先倾斜支持。在符合有关规划的前提下,特色小镇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康养、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若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依法划拨供地。

  (二)财税支持。

  市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特色小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给予支持。特色小镇范围内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申报国家和省专项建设基金和有关专项资金,优先享受省级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发展、互联网经济、电子商务、旅游、文化产业、创业创新等有关专项资金补助或扶持政策。优先支持特色小镇向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争取长期低息的融资贷款。

  (三)人才扶持。

  鼓励特色小镇设立人才服务中心,引进创新性人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技术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能够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的人才,以及带技术、带项目创办科技型企业的人才,经评审,三年内给予每年10万元生活补贴。在特色小镇企业经营管理、生产管理、研发骨干岗位中,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三年内给予每年3万元生活补贴。具有博士学位的新毕业的人才,入住特色小镇创业的,三年内每年给予1万元房租补贴。对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在政治待遇、劳模评选等方面给予优先倾斜。

  (四)改革创新。

  把特色小镇作为改革创新的试验田,国家有关改革试点,特色小镇优先上报;综改试验区政策,特色小镇优先落地;国家和省有关改革试点政策,特色小镇优先实施;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改革,允许特色小镇先行先试;除安全和环保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外,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各职能部门不得自行开展针对特色小镇的各类督查检查,努力为特色小镇创建营造一流发展环境。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

  市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特色小镇创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工作联动和协调,合力推动特色小镇创建工作有力开展。

  (二)强化定点扶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市政府明确的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制定培育计划,制定政策措施和行动方案,强化重点培育、重点扶持、重点发展。

  (三)推进责任落实。

  各遴选的特色小镇要建立实施推进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协调,搞好规划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和计划要求规范有序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加强动态监测。

  各有关县(市、区)每半年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开展情况,联席会议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观摩。加强动态评估和各类风险预判防范,及时优化调整建设方案。

  (五)搞好宣传推广

  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对特色小镇建设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色小镇建设的浓厚氛围。要把特色小镇建设与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推进,放大效应,典型示范,最大限度释放特色小镇建设的综合效益,奋力蹚出一条具有运城特色的转型发展新路。

  运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日

运城市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文件.pdf (228.67 KB, 下载次数: 42)

【图解】关于对《运城市促进特色小镇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的解读.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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