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开类项目属于“生态类”还是“污染类”?答:一般的房地产开发属于环评登记类项目,不需验收,只需备案。
二、房地产开发是否必须办理环保竣工验收手续?
答:是的。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査报告;火力发电、石油炼制、水利水电、核与辐射等已发布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建设项目,按照该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或者验收调查报告。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能否投入生产或者使用?A:
答:不能。暂行办法中 第七条 验收监测(调査)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逐一检查是否存在本办法
第八条 所列验收不合格的情形,提出验收意见。存在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提出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实施落实情况、环境保护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当明确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是否验收合格。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其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四、哪些情况下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不合格?
答:主要有这九大类。暂行办法中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 (一)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的;
(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的;
(四)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的;
(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六)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依法应当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环的能力不能满足其相应主体工程需要的;
(七)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的
(八)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
(九)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有无期限要求?A: 答:有的。暂行办法中 第十二条 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完成后要及时完成的事? 答:暂行办法中 第十四条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项目产生实际污染物排放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建设项目验收报告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该项目验收完成当年排污许可证执行年报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年检吗?
答:根据环保相关规定,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未发生重大变化,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均有效, 不需要年检。需接受环保主管部门监督。
八、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生产工艺部分变更,是否需要重新报批?怎么明确判定变更的部分属于重大变更?A: 依据国家和本省列出的重大变更清单,对照判断。属于清单内的,要重新报批。
九、“三同时”登记表里污染物排放指标后填写,是否只填写总量控制指标下的指标? 答:“三同时”登记表中污染物指标,既要填写总量控制的指标,也要考虑排污许可证中的排放指标。
转自微信公众号:常平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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