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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津市华晟能源环境违法被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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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30 16: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津市华晟能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140882688073282Q

法定代表人:陈剑峰

地址:河津市樊家庄工业园区  

接生态环境部强化监督帮扶运城市督办问题清单,2021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5月28日-5月30日1#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检修期间未落实检修计划,致使通过热备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2、6月19日-6月21日2#焦炉烟气脱硫脱硝检修期间未落实检修计划,致使通过热备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1年6月22日,对你公司环保总监马国英的《调查询问笔录》;2021年6月21日废气超标登记表;2021年5月26日报备的1#焦炉烟气脱硫检修计划;2021年6月19日报备的2#焦炉烟气脱硫检修计划;你公司2021年6月19日-6月21日生产报表复印件;你公司2021年5月28日-5月30日煤气分析报告单复印件;你公司2021年6月19日-6月21日煤气分析报告单复印件;2021年5月28日-5月30日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2021年6月19日-6月21日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执法全过程视频记录及2021年5月28日-5月30日熄焦塔视频监控;热备烟囱在线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河环罚听告字〔2021〕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Q-4,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肆拾柒万元整(47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河津市支行

户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号:04536101010046141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政府或者运城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运城市生态环境局河津分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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