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济市森林植被恢复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目录
附件2
永济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
序号征收(代征)部门项目名称征收依据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
1林业部门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16﹞2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地税部门教育费附加《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地税部门地方教育附加《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缴入地方国库
4地税部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晋财综﹝2017﹞20号缴入地方国库根据财税〔2018〕39号文,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晋财综﹝2014﹞59号,晋财综函﹝2015﹞34号缴入地方国库
注:1、考虑到“价格调节基金”,中央已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题调研,研究解决办法。在中央未出台统一政策之前,暂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性基金项目,均为涉企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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