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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稷山县人民政府征收翟店镇翟东村集体土地40亩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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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1 11:3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地(挂)字﹝2012﹞49号、运城市人民政府运政征土字﹝2012﹞(挂)5号批准,稷山县人民政府征收翟店镇翟东村部分集体土地为国有。

  现公告如下:

  一、征收翟店镇翟东村集体土地40亩(全部为耕地),土地坐落于翟店工业园区东侧,用途为工业用地。

  二、翟店镇翟东村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4.5356万元/亩进行补偿,安置途径采取货币方式。

  三、征地公告范围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应当在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它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四、被征地农民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后,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权利证书到县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过期责任自负。

  特此公告
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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