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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抚恤金)——运城民政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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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7 15:5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中国建立初期,安邑、解县民政部门依照老解放区的标准和抚恤办法,对失踪、病故军人家属发放抚恤粮,颁发《革命烈士家属证明书》,并为烈军属门前挂光荣匾。

1950年,抚恤标准执行内务部颁发的统一规定。

1952年、1953年和1955年,国家先后对抚恤标准进行了3次调整。

1979年4月至6月,民政部门対优抚对象进行普査, 全县优抚对象共2982户,计15058人,其中烈士、失踪、病故军人家属340户,501 人;

现役军人家属2642户,8237人;革命残废军人334人;复员军人2052人;退伍军 人3923人;退伍红军战士 11人,均按国家1979年规定的新标准发给抚恤金。

1980年1 月4日,国务院颁发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后,本县民政部门对革命烈士按照新规定的标准发给抚恤金。

1984 年,全市共有烈属 371户,享受定期定釐补助的 299 户,占抚恤对象户的80.5%,共发放抚恤金288175元。

1985年,民政部门按照山西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发给定期抚恤金的通知》,再次增加了“三属”的抚恤金。

1988年,本市民政部门根据山西省民政厅《关于调整 在乡退伍老红军生活补助的通知》的穑神,对在乡退伍老红军的生活补助进行了调整。

据统计,1986年至1988年三年间,全市共发放抚恤金105914元。

1989年,享受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296户,全年发放抚恤金73272元。

1990年,享受定期抚恤的革命烈士家属254户,254人,全年抚恤金额107724元。

革命**员抚恤金按证发给,残废证10年换发1次。

1972年,民政局组织换证 时,复査核实了残废等级。

1981年8月,对549名革命**员换发了抚恤证,并建立 了档案,其中革命残废军人527人,残废工作人员13人,**民警察2人,残废民 兵、民工7人。

1983年,市民政局按照中央民政部指示精神,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 明书》。革命烈士换、补证总人数717人,其中烈属352户;直系亲属504人;纠正重登 6 人; 转出烈属 5 户; 转入烈属 6 人。

1985 年,本市共有在乡革命残废军人 571 名,全年 发放残废抚恤金为8.3万余元。

1988年7月1日,市民政局依照民政部《关于提高革命残 废军人的抚恤金的规定》,提高了革命残废军人的抚恤金。

据1988年底统计,本市共有革 命残废军人619名,全年共发放伤残抚恤金169638元,1989年,共有在乡革命残废军人347名,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146000元。

1990年底,全市共有在乡革命伤残军人349 名,全年发放伤残抚恤金147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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