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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永济市关于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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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9 17:1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粮食收购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根据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粮办粮〔2021〕100号)及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晋粮法字〔2021〕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及开展备案管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粮食收购资格备案要求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本市《粮食收购许可证》相关事项不再接受办理申请,由行政许可改为备案制,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告知

粮食收购企业登记注册时,登记机关明确告知企业进行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在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涉农股备案,并将相关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粮食和储备部门。

(二)备案及变更

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统一使用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备案及变更业务,收到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及变更完整信息后应立即办结;信息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办结备案业务应及时生成备案编号,变更业务备案编号不变。

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应及时将企业备案及变更办理结果通过“互联网+监管”平台推送至粮食和储备部门,并通过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公开公示,方便公众查询。

三、办理地点

永济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三楼涉农股

联系人:孟庆国    0359-8029068

2022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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