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稷山县2022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稷峰镇稷南大街南侧,总面积为0.0268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羊牧头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稷峰镇稷南大街南侧,总面积为1.5062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羊牧头村、南街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三:
位置范围:位于城南街南侧,总面积为1.4559公顷,其中:西街村0.4384公顷,南街村1.0175公顷。
土地权属:稷峰镇西街村和南街村。
土地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四:
位置范围:位于清河镇清河村,总面积为0.4202公顷。
土地权属:清河镇清河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地块五
位置范围:位于化峪镇化峪村和南堡村,总面积为0.4922公顷。
土地权属:化峪镇化峪村和南堡村。
土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土地现状
地块一:涉及稷峰镇羊牧头村集体土地0.402亩。
地块二:涉及稷峰镇南街村第一、二、三、六居民组集体土地22.593亩。其中:第一居民组集体土地3.22亩,第二居民组集体土地12.94亩,第三居民组集体土地4.34亩,第六居民组集体土地2.093亩。
地块三:涉及稷峰镇西街村第三居民组集体土地6.576亩和南街村第一居民组集体土地15.2625亩。
地块四:涉及清河镇清河村村土地6.303亩,其中:史杰良3.06亩,第三居民组集体土地3.243亩。
地块五:涉及化峪镇化峪村薛旭明0.56亩和南堡村吴昌娃等4户6.823亩。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稷山县2022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使用,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0]16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晋政发[2020]16号)和县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1、地块一、地块二、地块三:稷峰镇羊牧头村、南街村、西街村、涧东村补偿标准为103000元/亩。
2、地块四:清河镇清河村补偿标准为54427.2元/亩。
3、地块五:化峪镇化峪村和南堡村补偿标准为56100元/亩。
五、安置方式
货币安置。
六、社会保障
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已经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涉及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3909864元,保障人数525人。
七、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特此公告(公告期30天)。
稷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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